“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工程领域的一个天方夜谭。这是很难做的项目和收取项目付款!如果一家公司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坏”可能会拖累该公司。在年底,到了催款的高峰期,我希望这个“18个催款计划”能真正帮助你。本文由“理论篇”和“实践”两部分组成。
催款时,面对欠债方,要找到能够拍板还钱的人作为讨债目标,即找到所谓的“王”。找准“王”后,要集中力量,彻底打击“王”,进而迫其拍板还清所有债务。不要与其下属或不相干之人纠缠不休,不要被其拖延、敷衍的手段所迷惑,而贻误战机。具体实施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2.要分析讨债目标的背景、性格及其主要活动规律,以制定相应的擒“王”策略。
3.要有“宜将剩勇追穷寇”,“痛打落水狗”的精神,穷追不舍,直到事情圆满解决。
此计上策是:既能将欠债追回来,又尽量顾及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保全对方脸面,以不影响双方今后合作为佳。
此计可借的“力”有很多,可借政策、形势、上级支持、舆论宣传、人情、信誉等,范围之大,足以为实施本兵法提供广阔的用武之地,以下介绍几种常用的借“力”方法:
此办法关键是“制造”一个债务人“抹不下这个情面”的局面,它可因血缘之亲、利益之亲、等因素而产生。善于发现、发掘并利用便可成为催款人手中的一宝。
此办法关键是债权人实施“权利”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合法。非法的讨债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对债务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还须负责赔偿。
此办法关键在于利用舆论的力量作为一种外在压力使债务人不得不履行债务。此计的关键是在借助及利用第三者的力量,顺利讨到欠款。掌握其精要,使其变化无穷,以“四两”微力拨动“千斤”难讨之债。此计运用之妙,存乎于心,刀可杀人,也可自杀,因此运用此计当慎之又慎。
本兵法在商业活动中相当适用。如今的企业联系逾发紧密,分工逾发明细,一个企业的成败对很多企业都有影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是帮助自己。扶危济困,欲擒故纵,才能商机无限,达到“双赢”。
当债务人无力还债时,若采取逼债等方式强制执行,无法取得好效果,即使追回部分债款,因债务人无法恢复生产,其余债款也就无法追回,不妨帮助他在经营活动中走上正轨,再让其还债不迟。
此计的关键是,债权人通过使用帮助债务人分忧解难这一手段,并且通过帮助别人实现自己的债权。
本兵法是债权人充分利用别的力量来一起催款,这样可使债权人省去不少精力,专心自己的业务。也可使债务人时刻记挂债务,使其最终权衡出还债与不还债的利弊。
1.明确债务人的情况,如了解债务人的家庭、企业情况、性格、朋友、领导、同事等,做到心中有数。
2.选择具体实施方式,即是否考虑通过律师、通过债务人家庭各自从外或从内实施突破,了解谁做说客合适,对这些说客以情、以利、以理说服之。促使他们下决心办好所托之事。这就是所谓的“以逸”。
此计的关键是想办法让债务人处于一种困难局面,让其坐卧不安,使其最终权衡出不还债,将会受到名誉、职位、地位、更多钱财等的更大损失。
因此债权人不必重复奔波,要善于把握主动,见机行事,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让债务人乖乖就范。
本兵法与“擒贼擒王”有异曲同工之妙。其要义就是只惩罚一个,以使其余多数人受到威慑,既节省了时间、金钱、精力又警戒了大众,是对付“法不罚众”的一条好计。
1.明确此计在什麽情况下使用。当债务人不止一个而是有很多个,又相对居住较近时考虑使用本兵法。
2.选择好这个要杀的“一”。对各个债务人的情况作细致了解,瞅准那个欠债数目相对较多,欠债时间较长,且又相对狡猾无赖的“钉子户”。
3.选择好要“杀”对象后,这时要考虑用什么方法来“杀”。通常是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来审理和宣判,一是具有威慑力,二是可以通过张榜公告晓谕众人,向其余债务人传递信息。
4.“杀”了“一”后,债权人要及时将此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反馈给其余债务人,并以“一”的结局来警示迫使其他债务人还债。
此计的关键是:必须选择具有普遍意义、比较有把握胜诉且能够讨回所有债务的典型债务案例,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等)将催款成功的典型案例加以详细报道,使之能及时被人们知晓,从而极大地促动和威慑那些赖账不还的债务人。
此兵法是面对顽固的赖帐大户,我们不一定与其正面交锋,而是想办法威胁削弱甚至消灭其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条件(如停止供应关键部件、主要生产资料),迫其就范,乖乖地完“币”归赵。
2. 要善于运用“釜底抽薪”的手段和方法。如冻结银行存款、停工停产、停止原料供应、联合其他债权人一致行动等。
本兵法是遇到顽固的债务人时,要积极寻找能够牵制对方的办法如债务人急于得到的东西或害怕失去的东西等,了解其心理上的弱点和商务安排中的缺陷。
一旦找到其要害,不必正面出击,可乘其不备,攻其要害(要合法)迂回包抄,断其后路,施加压力,迫其就范。此计的关键是强调迂回战略,找到牵制债务人的致命之处,迫其主动还债。
鹬蚌相争,鱼翁得利。在催款前期可在对方内部“煽风点火”,引起内乱,然后坐观事态发展,一旦时机成熟,就要由“坐观”迅速转为“出击”,收回欠款,实现债权。
运用此计切记不可急于趁火打劫,要坐山观虎斗,静待债务方内部矛盾激化,达到削弱对手的目的。否则,操之过急常会使债务方内部再一次达成暂时团结,一致对外,为我方平添阻力。
此计的关键是充分利用债务方内部存在的矛盾,使之激化,以至分崩离析,势不两立,然后我方顺应形势,徐徐图之,见机行事,直到收回债款。
利用人性讨债就体现了此计的兵法思想。利用人性讨债是讨债人利用人际交往中的心理交流,通过与债务人建立某种信任、友谊和支持,造成一种融洽的气氛,达到讨债的目的。
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不论是公民还是经济组织都不可避免地结成特定的人际关系,使债中渗入“人性”的因素。积极的因素可使债务履行的易如反掌。
2.激发对方兴趣的原则。找出对方感兴趣的东西,虚心讨教,就会获得对方好感。
4.演戏原则。以自己的人格和人格的表现吸引对方,引起对方的自愿自发行动,达到自己的目的。
此计的精要是“刚中柔外”,同债务人建立一种友谊的方式,来达到讨债的目的。
此兵法是运用各种各样的利益引诱债务人,例如许下长期合作、未来订单的机会等等,主要目的是让他能主动归还债款。
“速者乘机,迟者生变”,在催款中,有时收回债款的有利时机出现时间很短,稍纵即逝。当机会出现时,千万不要犹豫,要果断出击,错过时机,悔之晚矣。
机不可失,时不在来。对“催款”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也是机遇,时间还可以是证据,时间里面出效益。本兵法关键在于一个“快”字,以快取胜,以快催款,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掌握时机,抓住不放。
本兵法是就是要想办法控制或操纵债务人的公司或企业,然后顺利得到欠款。采用兼并催款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
兼并是指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吞并另一企业的行为。其法律意义在于:企业被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均转归兼并企业,也即兼并企业享有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并承担兼并企业的一切债务。
1.牵线搭桥,促成兼并。掌握兼并信息,及时做好债务方的劝导作用;从中作“媒”,加快兼并进程。
2.签订协议,保障债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兼并企业重新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
联营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为了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彼此开放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的一种经济活动。以联营的形式催讨债务,或者说,债权人以债的权利作为部分或全部投资加入经济联合组织,是一种较好的债权实行方式。
本兵法是为了防止以后的损失,在借贷时就应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1.设定抵押权。在有关经济合同的主文中直接订有抵押条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
将抵押的有关内容在原债权文中说明。无上述三种情况,只是在客观上形成了某种抵押事实。这时债权人要保管好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本兵法是在项目合作之初,在签署合同时,应该仔细调查清楚对方的注册资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等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情况,并有针对的突出各种应对措施,这样才能在催款时更顺利、及时。
本兵法主要是想办法围困债务人,不让他有回旋余地,或者集中各方债务人以便集中催款。债权人召开旨在讨债或清欠的债务人会议是运用此计的有效催款方式,优点是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
便于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以制定相应的对策。便于债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以期取得更佳的讨债效果。此法适用于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区域又相对集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的总金额较大但债务人平均债务数额不大。
此计的关键在于“围”,围后方便集中力量解决债务纠纷,快速有效地追回欠款。
本兵法是指债权人主要通过向确定的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结清债务的目的。本兵法的优点是经济适用,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
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此计是适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债务人分散于各地的境况而使用的一种便捷、高效的催款清欠方法,但不能达到“弹无虚发”。
本兵法是以暴露自己困境、甚至夸大困境的方式,换取债务人的同情和信任,以达到收回债款的目的。
本兵法精要点在于“真”,就是:一要利用人们“人不自害,受害必真”的惯常心理,作出必要自我牺牲,达到迫使债务人信以为真的效果;二是要自己信以为真,声泪俱下,演出一场惟妙惟肖的苦情戏。
本兵法是指在讨债无望时,当机立断,一走了之,暂且从复杂的债务链中抽身而出,集中精力,寻找时机,再次出击,另觅出路。
对债务人无现款偿还但同意以物抵债的,就进行合理估价。抵偿物要经济实用,宜于变现。清欠过程中,对于以物抵债的,需办理相应权属抵押登记手续。
案例分析:某公司所承包施工的某房产项目,因种种原因销路不佳。截止到现在,该房产公司拖欠进度款1000万,没有能力支付。大量的房屋被闲置,该房产公司随时有破产的可能,如何催讨,难度大。
根据双方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业主拖欠进度款,经催讨未改善,可以停工。但是一旦停工,会使房产公司处境更加艰难,势必走向破产,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公司所期望。
1、由总公司致函相应分公司,主要内容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经催讨无果,分公司就有义务责任催讨。限期要求分公司与业主协商,以物抵债及延期付款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被告所欠1000万应在×年×月×日之前付清。
逾期业主自愿以房产中的哪几套折价。如果业主同意则继续施工;业主不同意则停工。这时停工,房产公司是很紧张的。
2、延期付款协议予以公证,经公证的还款协议不必诉讼,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有一个工程尾款30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2004年初,该施工企业法律顾问从收集证据入手,取得了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为维权奠定了基础。
在获取上述证据后,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本案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
通话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特别是录像证据中,现场环境、在场人员、项目经理拔打业主手机的过程清晰可见。
随后又在移动公司提取了项目经理所使用的电话《通话清单》。至此,完成了中断时效的证据锁链,对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证据全部取得,为恢复诉讼时效提供了法律证据。
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帐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的工作思路。
以企业内部中层干部离任审计为由,找到债务单位要求出具业务联系单。一旦出具对账单,就是有效证据。
若欠款金额为4万元,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应充分利用“优先受偿权”、“工程拖欠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正的暂行办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债权。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催讨无果而又具备还款能力的,坚决进行法律诉讼。诉讼实践中证据收集是基础,诉讼保全是前提,友好协商是途径。
有的甲方既不想及时还钱,又怕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施工方可抓住他们担心把问题搞大,影响自己声誉的弱点,一方面多次上门督促还款;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在特别时期催收欠款,对方往往迫于舆论压力,会还清全部欠款。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违法手段。某施工单位采用紧盯不放的办法,终使开发商偿还了工程款。该公司承建的一个房建项目,开发商老板为躲债,不见施工方清欠人员。
施工方安排3名清欠人员专车追讨,经过近一个月的追踪终于在腊月二十八深夜,堵住了开发商老板,使其自知理亏,连夜开出了几百万元的还款支票。
一些公司拿出一批难点项目,在员工中进行招标清欠,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清欠。通过制定下发《应收帐款内部招标办法》来规定招标费用支出标准、招标办法及委托收款合同书样本。案例分析:某公司先后推出315个、涉及资金1.07亿元的债权项目实行招标清欠,该公司1名职工先后承接了6个债权项目,共收回帐龄在五年以上的外欠款406万元。
许多单位通过总结年度“清欠”工作,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调动了清欠人员的积极性,创新了很多清欠手段。
债权转让运用得当可有效地解决三角债问题,减少清欠成本,缓解企业矛盾。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合作承担了对某道路路面工程的施工。该工程初验合格交付后,甲方尚欠工程款1000多万元。为了尽快收回欠款,某公司采取了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其中的900多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合作方,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抵消了某公司欠湖南某公司的等额债务。
云南某集团多次请云南当地电视台对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不还的某大厦等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曝光,使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商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取得清欠效果。
工程结算难,难在审价。业主出于种种目的审价不及时;同时审价效力又需双方确定。常常出现施工方审价,业主不认可;业主审价,施工方不认可,如此多方审价,重复审价,费力费时。为此,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约定:
1、“业主应在收到决算书×天内完成审价,逾期视为生效”,以预防逾期审价。有时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业主担心其权益受损而拒签字。
有一种变通办法,可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适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虽然后者是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它明确了业主逾期生效)的结果,一旦双方选择适用,同样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对业主的及时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任一方到××会计事务所审定,以审定价视为最终结论”。以此预防重复审价。